(2013)贾吴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吕某甲。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吕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甲诉称,吕某甲和王某于2002年9月在张家港务工期间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吕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王某于2008年9月外出务工后至今未归,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王某离婚,婚生女吕某乙由吕某甲抚养教育。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吕某甲和王某于2002年9月在张家港务工期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吕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9月王某外出务工后失去联系,至今未归。2010年吕某甲曾到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紫庄派出所查询其暂住信息未果。自王某外出期间,吕某乙一直由吕某甲抚养教育。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通过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王某因长期外出,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吕某甲要求与王某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的问题,因目前王某离家外出,现居住地不明,客观上无法对吕某乙进行抚养教育,且吕某乙一直随吕某甲生活,为不改变生活状况,有利于其成长教育,吕某乙由吕某甲抚养教育较为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女吕某乙由原告吕某甲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永福审 判 员 贺夫建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成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