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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宋继晓与孙春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晓,孙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宋继晓男汉族住清河县东高庄村被执行人:孙春山男汉族住清河县郎吕坡村宋继晓与孙春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9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孙春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春山31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书臣执行员  刘庆和执行员  田同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福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