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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腾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腾腾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529号罪犯申腾腾,男,l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榆林市佳县刘家乡申庄村,因强迫卖淫罪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6000元,刑期自二〇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申腾腾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申腾腾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裁剪车间改造以来对,能按要求对裁剪好的布料进行打号、分类,质量好速度快,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12个。其中单项奖励9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l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申腾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申腾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腾腾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