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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明杰与沈召飞、何月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杰,沈召飞,何月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明杰,农民。被告:沈召飞,农民。被告:何月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杰为与被告沈召飞、何月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杰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杰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杰负担。审 判 长  钟 炜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人民陪审员  袁仁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