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明杰与沈召飞、何月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杰,沈召飞,何月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明杰,农民。被告:沈召飞,农民。被告:何月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杰为与被告沈召飞、何月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杰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杰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杰负担。审 判 长 钟 炜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人民陪审员 袁仁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