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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佳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佳利玻璃钢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佳利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华莉,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飞,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佳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3654号民事判决,重庆市佳利玻璃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佳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佳利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佳利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重庆市佳利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 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