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张中卫与齐永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卫;齐永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张中卫,职业不详。被告齐永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中卫诉被告齐永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原告张中卫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张中卫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