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007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省汉中康泰化工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省汉中康泰化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748-3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康泰化工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瞿淑英,女,生于1947年12月30日,汉族,该公司经理。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陕西省汉中康泰化工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2011)南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省汉中康泰化工木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偿付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335.4361万元(利息算至2011年3月31日,后期利息续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200元。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康泰化工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于同年11月18日对该公司抵押房地产进行了查封,2012年4月1日裁定对抵押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本案当事双方于2013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南执字第007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汉林审判员 房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