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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黑永杰与陈军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永杰,陈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14号申请执行人黑永杰。被执行人陈军玲。黑永杰诉陈军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陈军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黑永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军玲名下的银行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军玲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