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火山诉被告杨文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火山,杨文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杨火山。被告杨文革,农民。原告杨火山诉被告杨文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火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丽平审 判 员 孙魁林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