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8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谢贻军、董华、李训蒲、戴支连、成子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谢贻军,董华,李训蒲,戴支连,成子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8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15271095-X。负责人陈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谢贻军,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铜城镇××村花园队××号。被执行人董华,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村××号。被执行人李训蒲,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铜城镇××村花园队××号。被执行人戴支连,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铜城镇××队××号。被执行人成子树,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杨村镇××队××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贻军、董华、李训蒲、戴支连、成子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