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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冀州市华源复合材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交城华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冀民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华源复合材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交城华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制作的(2013)冀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交城华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款48000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