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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金元与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元,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元,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景洪市曼弄枫曼贡村民小组9号。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富顺县建设局大楼钟秀长街一侧五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金元给付水泥款6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顺城街272号(建筑面积269.79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06433)的成套住宅。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质押、变卖,毁损。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