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井宏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