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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扬州中集天宇物业有限公司与夏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371号原告扬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xx北路30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夏xx,男,1977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77110xx,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xx4幢2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