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白军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军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69号罪犯白军军,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三年十月十九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军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白军军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二OO四年六月七日作出(2004)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白军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六年一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白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军军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3个并被评为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白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经与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对其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并已落实帮教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军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至二O一六年一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