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胡昆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昆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00301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昆昆,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2010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建辉,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昆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昆昆以及辩护人刘建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胡昆昆在其租住蚌埠市宝龙公寓4号楼1029室向吸毒人员李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一包,计0.5克,得款300元。交易完毕后,民警在蚌埠市大学城绿地棋牌室将李某、张某抓获,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包。随后民警在蚌埠市宝龙公寓4号楼1029室将被告人胡昆昆抓获。另查实,被告人胡昆昆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昆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毒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昆昆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系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昆昆认罪态度好,贩卖毒品的数量少,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昆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胡昆昆的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庆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双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