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与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刘鸣,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与被告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本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1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沈学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