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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尚嘉俊、周燕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嘉俊,周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尚嘉俊,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承德市露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周燕山,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农业银行个贷中心职员,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嘉俊与被执行人周燕山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