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嵊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应某甲、裘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裘某甲,应某乙,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537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裘某甲,农民。因赌博于2007年7月l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应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甲、裘某甲、应某乙、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甲、裘某甲、应某乙、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初至2012年12月14日,邢某、陈某等人(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雇佣被告人应某甲负责抽头,被告人裘某甲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在嵊州市崇仁镇茶亭岗村等地,以每天100-300元不等的价格租用被告人应某乙、王某等人的老屋作为赌博场所,召集参赌人员徐某、裘某乙、裘某丙等人以打脾九形式赌博。期间,邢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5万元。其中,被告人应某甲参与抽头40余场次,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裘某甲参与接送参赌人员30余场次,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应某乙、王某提供赌博场所各20余场次,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裘某甲、应某乙、王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嵊州市公安局追缴被告人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追缴被告人应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款项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甲、裘某甲、应某乙、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邢某、陈某、应某丙、张某、徐某、裘某乙、裘某丙、裘某丁、吴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嵊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本院(2013)绍嵊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嵊州市公安局嵊公行决字(2007)第17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裘某甲、应某乙、王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设赌场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应某甲、裘某甲参与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应某甲、裘某甲、应某乙、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裘某甲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裘某甲、应某乙、王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裘某甲、应某乙、王某的违法所得已被追缴等情节,酌定分别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应某甲、裘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应某乙、王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应某甲、裘某甲、应某乙、王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应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五、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单学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没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