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21-05-19
案件名称
张全贵、郭兰岳、丰先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全贵;郭兰岳;丰先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张全贵,男,195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郭兰岳,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丰先磊,男,住临清市。 申请人张全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丰先磊名下鲁P9202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丰先磊名下鲁P9202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详见查封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永岭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