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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陆巧云、陆正利、陆正业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建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巧云,陆正利,陆正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建湖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491号原告陆巧云,居民。原告陆正利,居民。原告陆正业,居民。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余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建湖支公司。负责人朱海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巧云、陆正利、陆正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建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巧云、陆正利、陆正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巧云、陆正利、陆正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巧云、陆正利、陆正业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夏 云人民 陪 审员 颜育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金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