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与杨爱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杨爱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324708-X。法定代表人郑松兴。委托代理人胡高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爱添,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桂群,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8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闫方兵人民陪审员 卢静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