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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童安文与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安文,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京行初字第30号原告童安文。委托代理人童强。被告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所在地址镇江市正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勇,该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龙才,该办工作人员。原告童安文诉被告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邹永超助理审判员  景 欣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