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海民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秀珍与姜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珍,姜山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刘秀珍,居民。被告姜山山(姜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珍与被告姜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珍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山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秀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山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珍撤回对被告姜山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刘秀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海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