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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黄清霞、张明英、杨裕玲、杨裕杰与杨寿清、朱大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霞,张明英,杨裕玲,杨裕杰,杨寿清,朱大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黄清霞,女。原告张明英,女。原告杨裕玲,女。原告杨裕杰,男。委托代理人冯小彬,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寿清,男。被告朱大群,女。委托代理人宋明华,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霞、张明英、杨裕玲、杨裕杰与被告杨寿清、朱大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清霞、张明英、杨裕玲、杨裕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霞、张明英、杨裕玲、杨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00元,减半收取1840.00元,由原告黄清霞、张明英、杨裕玲、杨裕杰负担。审判员  吴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