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8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初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祝某为规避浙江大学校园停车收费,在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一带向制假人员购买了5本机动车行驶证(牌号分别为浙a×××××、浙a×××××、浙a×××××、浙a×××××、浙a×××××),并使用这些机动车行驶证至浙江大学玉泉校区保卫处办理智能通行卡,后被浙江大学保卫处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在位于杭州市××区××路××圆××宾××号楼停车处的浙a×××××面包车上查获浙a×××××号机动车的行驶证1本,在位于浙江大学华某某校区的被告人祝某的办公室抽屉内查获浙a×××××号机动车的行驶证1本。自被告人祝某处查获浙a×××××号机动车的行驶证1本。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牌号为浙a×××××、浙a×××××、浙a×××××的3本机动车行驶证均系伪造的证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韦某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机动车行驶证鉴定结论,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浙大智能通行卡申请表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智能卡办理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车辆费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祝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祝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义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