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邓代琴与桂林市金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代琴,桂林市金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星民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邓代琴。被执行人桂林市金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董事长。邓代琴与桂林市金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桂林市金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2年12月6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1)639号仲裁裁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3月29日以(2013)桂市民仲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1)639号仲裁裁决。因申请人邓代琴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1)639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达志审判员 阳 帆审判员 黎刚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