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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申请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保字第7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杨某某名下的100000元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杨某某名下的100000元银行存款(以本院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实际冻结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