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明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与周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明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周正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23号原告:中山市明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桂荣。委托代理人:朱雪峰,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正明,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中山市明道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瑜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雪峰和被告周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开始业务往来,被告应原告之约向其供应灯饰产品,前两年被告尚能如约支付货款,2013年开始,被告就开始找借口拖欠部分货款,并且逐渐越拖越多,累积到现在,被告已拖欠货款257604元,原告为此多次打电话,发邮件催促被告支付货款,均无结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76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257604元,该款原告同意被告分三期支付: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100,000元,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最后剩余的57604元。上述款项被告划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小榄支行,户名:陈榆,账号:62×××74)视为支付。二、如被告按约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有任何一期不按约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为258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