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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韦╳旺、韦╳雪、韦╳林犯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X旺,韦X雪,韦X林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鹿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X旺,男,1968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鹿寨县××乡××村××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3年3月1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4月3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韦X雪,男,1986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鹿寨县××乡××村××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3年3月1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4月3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韦X林,男,1975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鹿寨县××乡××村××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13年3月1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4月3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韦X旺与被告人韦X雪、韦X林在本村谷坪聊天时提出起房子没钱去砍些树来做模板,被告人韦X雪、韦X林表示同意。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经事先合谋后,持油锯、柴刀、驾驶两轮摩托车窜到鹿寨县X乡X村“猪肝吊胆岭”盗伐马尾松林木。当日下午,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赶到其盗伐林木现场时,三被告人弃车逃走。经过鉴定测量,被盗伐的林木蓄积量为8.7142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于案发后的2013年2月1日到鹿寨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因三被告人盗伐的林木8.7142立方米属X乡X村X屯与X村X街集体权属争议范围的树林,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伐林木已交由X乡人民政府及X村委会处置。上述事实,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证人钟云祥的报案材料及现场调查勘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缴获作案工具照片及林木去向情况说明,被盗伐林木权属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蓄积量为8.71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犯盗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韦X旺在共同盗伐林木犯罪中提起犯意,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X雪、韦X林在共同盗伐林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是初犯,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能各自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依法从轻处罚并对其三人适用缓刑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韦X旺、韦X雪、韦X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X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韦X雪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韦X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蒙世军人民陪审员  巫裕家人民陪审员  黄福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夏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