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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甲公司与朱某、某乙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甲公司,朱某,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331号原告:郑某。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委托代理人(特被授权):郑某,身份同上。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某。被告:某丙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曾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某。原告郑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朱某、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郑某、原告某甲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连同邮寄费用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郑某、原告某甲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项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