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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如云、周科勇、周贵平与杨含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周如云(曾用名周如艮),男,生于1955年10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科勇(周如云之长子),男,生于1980年11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周贵平(周如云之次子),男,生于1983年4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杨含兴,男,生于1941年12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含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含兴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2013)岳池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含兴在中国工商银行岳池县支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帐户上的存款在1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