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长商特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特字第00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沈耀辉。委托代理人程福如、朱广阳。被告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乐。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诉被告长兴广裕置地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剑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