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下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沾下民初字第207号原告万某某,男,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韩岩芳,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住沾化县。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岩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后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万某甲,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份在外打工时认识恋爱,恋爱期间感情一般,2011年10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农历10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2年8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万某甲,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了解沟通不够,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因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继续由原告抚养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利,因此女孩万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万某甲由原告万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民超审判员 贾新国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伟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