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姜成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启,李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1044号申请执行人姜成启。被执行人李佩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计4122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佩林的银行存款41229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4122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