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运城经济开发区朋青物资有限公司与冯振亚等四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朋青物资有限公司,冯振亚,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五分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750号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朋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机场大道钢材市场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姚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振亚,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永济市虞乡镇张家窑村第4居民组居民。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五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世纪大厦306号。负责人冯振亚。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行通知,并责令其于2013年10月22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振亚、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五分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一百七十六万零三百四十一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阮学峰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