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梁某,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马某,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武乡县××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