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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梁某,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马某,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武乡县××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