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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诸城市广和制衣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广和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杰。被执行人潍坊同得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潍坊同得益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同得益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990.1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