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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9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蔚妙法与沈子勇、孙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妙法,沈子勇,孙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979-2号原告蔚妙法。被告沈子勇。被告孙月花,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村九区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妙法诉被告沈子勇、孙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蔚妙法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蔚妙法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妙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8,120元,由原告蔚妙法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来建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