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9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蔚妙法与沈子勇、孙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妙法,沈子勇,孙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979-2号原告蔚妙法。被告沈子勇。被告孙月花,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村九区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妙法诉被告沈子勇、孙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蔚妙法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蔚妙法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妙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8,120元,由原告蔚妙法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来建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