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酒泉金谷粮油贸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酒泉金谷粮油贸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酒泉金谷粮油贸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荫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德,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男,生于1966年6月28日。委托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酒泉金谷粮油贸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酒泉金谷粮油贸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