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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翟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翟某某,女。被告吕某某,男。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