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中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与史金磊、牛海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史金磊,牛海燕,冠县中通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商初字第25号原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新,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史金磊。被告:牛海燕。被告:冠县中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馆陶镇东关。法定代表人:王延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金磊牛海燕、冠县中通轴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94元,减半收取116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忠民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