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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殷执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乔某某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54-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安阳市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1951年6月30日出生,安阳市染料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乔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乔某某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