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殷执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乔某某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54-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安阳市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1951年6月30日出生,安阳市染料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乔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乔某某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