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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严撮来与虞程可、杨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撮来,虞程可,杨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604号申请执行人:严撮来,农民。被执行人:虞程可,农民。被执行人:杨素珍,农民。严撮来与虞程可、杨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虞程可、杨素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严撮来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虞程可、杨素珍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撮来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6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