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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段某某,女,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语言上难以沟通。多年以来,他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照顾以及家庭的幸福。且他与被告分居多年,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辩称:她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经质证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王某甲、王某乙)一个女儿(王某丙),现均已成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之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判决如下:驳回王某某对段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高超人民陪审员 :黄彦斌人民陪审员 : 杨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袁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