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斯光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斯光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君。委托代理人:范见龙。委托代理人:江炎炎。被告:斯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斯光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