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盛晓东与王井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晓东,王井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78号原告盛晓东。被告王井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晓东诉被告王井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晓东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盛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