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礼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汉华与杨宝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华,杨宝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礼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陈汉华,女。被执行人杨宝录,男。本院在执行陈汉华申请执行杨宝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外出,至今未归,经本院和申请人多方查找,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致该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李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礼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清审 判 员  左相军助理审判员  杨满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