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尹文侠与胡冠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文侠,胡冠才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38号原告:尹文侠,女,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杰,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胡冠才,男,约4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文侠诉被告胡冠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文侠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文侠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