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云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邻水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云,男,37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云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云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云利用陈某碧的医疗证、身份证办得虚假的医院住院治疗报账依据,并以虚假报销凭据到邻水县医保中心报账,非法骗得医疗保险费57432.01元人民币。2011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云将骗得的57432.01元人民币退还邻水县县医疗保险中心。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云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碧的证言(共有三次证实),主要证实,2011年8月20几号左右,我们学校的校长王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有骗取医疗保险金这个事,我说不知道这个事情。就在王某给我打电话后过了几天,我就给我老公李某云说了王某给我说的医疗保险金的事,李某云说是他把我的医疗保险金拿起去的,还叫我莫管。之后李某云就一直没有回家,有一次我打电话给李某云问这个医疗保险金是怎么回事,李某云也没有给我说,他说钱已经退了,叫我莫管,这个事情他已经了结了。我的医疗保险证是在学校办的。我从来没有在重庆新桥医院住院治疗过。我不知道我的医保账户报账是怎么回事,我从没有去医保中心报过帐。李某云说他拿了我的医保证,至于他拿去做什么我也不知道了。我不清楚李某云什么时候拿我的医保证,我的医疗保险证都是放在家里的。就是鼎屏镇建新桥滨河路4单元8-1家中我是梳妆台抽屉里面的。我的医疗保险证从来没有遗失过。现在我的医保证和身份证都在家里。(2)证人李某珍的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8月份的样子,我听我兄弟李某云说他最近到处在筹钱退医保金,我问他是怎么一回事,他说他拿了我兄弟媳妇,就是李某云的妻子陈某碧的医保证在医保中心报了医保金,现在医保中心要他退钱,所以他才到处筹钱。李某云说是向某帮忙他的,办好后,报得医保金我兄弟李某云与向某平分。听说李某云一共报了几万元钱,自己分得花了一部分,向某分得钱后人就跑了。后来李某云到处筹到钱后,就将报得的医保金如数退还给了医保中心。2011年,我兄弟李某云问我有没有农业银行的储蓄卡,我就把钱某红的卡借给了他。李某云一共找我借了两次卡,他找我借卡时说是自己没有钱了,他的朋友给他打钱过来。这件事是李某云联系的向某去干的事情,与陈某碧无关。(3)证人冯某容的证言,我知道陈某碧被刑拘的事。开始我不知道陈某碧为什么被抓,她被抓了后我才知道,后来听说是陈某碧的医保证被现在的丈夫李二娃拿去报了钱,具体我不清楚,为了这件事情我还专门去找了李二娃的妈。(4)证人鲁某英的证言,陈某碧被抓后,我听我的大女儿李某珍说是李二娃把陈某碧的医保证拿去报了保险金,具体是怎么的我不清楚,我问我的子女,他们说你这么大岁数了不要管。3、被告人李某云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1月20日我今天到派出所来是投案自首,因为我虚构陈某碧病情,假装住院花费,通过自己的居民医疗保险证骗取国家保险金。我于1997年因为抢劫罪被判刑7年。2011年6月份的样子,我的朋友向某找到我,问我有没有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我问向某问这干什么,向某告诉我他能利用医疗证在重庆新桥医院弄到虚假的住院治疗票据、清单,然后到县医院保险管理中心报取医疗保险金。我问向某这要花多少钱,向某告诉我只要10000元钱,就可以报到40000到50000元人民币,我问向某安全不,向某告诉我他都办了很多次了,我听后就同意了,隔了两天我就回家拿我妻子的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当时医疗保险证给向某后,向某向我要了8000多元人民币去办理这套资料,过了两天,向某就把我妻子陈某碧医疗证和重庆新桥医院住院的虚假资料拿来了,向某同时有向我要了3000元人民币,向某把这虚假的住院治疗资料给我后,叫我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去交材料,我去交材料时,医保中心要银行账号,我没有带卡,就打电话问我姐姐李某珍有没有卡,我姐问我要卡干什么,我说别人给我转账过来,我就到我姐姐那里去拿卡,当时,我姐哥的工商银行卡就在她那里,她就把我姐哥钱某红的工商银行卡给我了,我就把这张卡复印后,把复印件交了,我就走了并且把卡还给我姐姐。在一个月后,我就去找我姐姐,说我的朋友吧钱打过来了,我问我姐姐卡上有多少钱、密码是多少,我姐姐就告诉我,我拿着这张卡就到工商银行去查,我查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打了57000多元人民币,我就把这57000元取出来了,然后把卡换给了我姐姐。我取到钱后,就和向某联系,向某来后,我分了28000元给向某。隔了十几天,向某又问我,还有没有医疗保险证,我就说我的父亲李某生还有医疗保险证,但是那是农村的那种,向某说那也能办,还要安全些。我就回家拿我父亲的医疗证,因为我父亲是和我住一起的,我回家自己把父亲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证拿给向某,向某告诉我说农村的医疗证报得少一些,让我拿5000元钱给他去办虚假的住院治疗资料,过来几天,向某就把我父亲李某生医疗证、在重庆新桥医院住院的虚假治疗资料拿来了,向某就叫我拿刀梁板乡医院去交,那里的工作人员叫我等电话。后来,我听到利用虚假的住院治疗资料报取医疗保险补偿金的事被公安机关找到了,我报的父亲这笔钱就没有下来。在2011年8月份的样子,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给我妻子打电话,我妻子这才知道我利用她的医疗证去骗取了医疗保险补偿金。我妻子把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给她打电话的事情告诉了我,我就拿了57000元钱退钱。4、相关书证(1)被告人李某云的人口信息表,载明被告人李某云出生于1976年7月1日。(2)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经网上查询李某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3)陈某碧医疗保险划拨记录及退回医疗保险退款记录。划拨入钱某红账户57432.01元。2011年8月5日退回邻水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57432.01元。(4)邻水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证明,陈某碧于2011年6月10日在我局申报住院医疗费用72758.65元,报销医疗费共计57432.01元,特此证明。(5)邻水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陈某碧涉嫌骗取医保费的报告。(6)广安市邻水县住院费用报销及广安市邻水县住院补充医保医疗补助管理,载明陈某碧报销57432.01元报销依据。(7)邻水县公安局接收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及文件复印件,接受文件:邻水县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单复印件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一份,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病人费用清单复印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金惠通宝卡复印件一份。证实陈某碧医保证保险的依据及保险的金额。(8)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查询钱某红农行卡的记录,载明在2011年6月29日此卡转存了57432.01元人民币,在2011年6月30日至7月29日共支取了57000元。(9)辨认笔录,陈某碧辨认出了李某云。(10)邻水县王家派出所出具的李某云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云于2012年11月20日主动投案。(11)邻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载明:讯问了涉案人员向某,向某称不认识李某云、也不认识陈某碧、李某生,李某云因抢劫被判刑的判决书,广东惠州法院没有回复。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邻水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保金57432.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退赃,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某云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云在他人的伙同下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险补偿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赃,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晓云人民陪审员 潘成发人民陪审员 陈莲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幸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